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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2日 星期一

保護令

壹、民事保護令是什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 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害, 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 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貳、民事保護令能提供什麼?
  一、在刑事制裁之外,提供另一種法律的保障。
  二、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多的傷害。
  三、提供被害人立即性的減輕傷害。
  四、命令加害人接受治療或輔導,以使其改善偏差行為,根除不良習慣,重返正常家庭生活。
參、聲請保護令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能幫助被害人什麼?
 一、評估被害人是否符合聲請保護令。
 二、解釋聲請、核發與執行保護令之程序,並且幫助被害人填寫聲請書。
 三、解釋家庭暴力防治法幫助之範圍、內容與限制。
 四、協助被害人準備出庭之資料與證據。
 五、被害人聲請保護令需出庭時,得視情況派員陪伴。
 六、其他相關資訊之提供。
  
肆、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時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伍、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均可聲請保 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 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 法院聲請,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陸、保護令內容是什麼?

  一、禁制令:
(一)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二、遷出令:
(一)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
(二)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三、遠離令:

      命加害人遠離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四、決定令:
   (一)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二)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
   (三)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五、給付令:

   (一)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
   (二)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三)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

  六、防治令: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七、其他保護令:

      由法院斟酌發給。
  

柒、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警察局各分局之家庭暴力防治官均可提供保護令之聲請書狀

捌、保護令審理程序為何?
 一、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毋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
   除有正當事由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
 二、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
   核發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玖、保護令有效期間多長?
 一、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二、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三、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限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
   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四、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
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拾、保護令核發後有什麼保障?
  保護令係法院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應遵守保護令 之規定。如違反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者,即構 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拾壹、其他事項
 一、保護令經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
   即會派員執行保護令。
 二、被害人已接獲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仍未執行時,應主動
   提示警察機關執行。

我們提醒您
一、如何自我保護?
(一)平日的準備:
1.熟悉相關機關:如報案單位、庇護所及輔導機構的聯繫方式。
2.準備好輕便提包:內有現金、換洗衣物、身份證、圖章、房契、結婚證書、存摺等重要文件,以及重要電話號碼,必要時可立即帶走。
(二)暴力發生時,立刻要:
1.保持鎮靜: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回打,以免火上加油。
2.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位。
3.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
4.快點避開:離開現場,或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
5.去找警察: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6.向警察報案:製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保留證物,如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凶器等。如已有保護令之核發,應予提示警察執行或逮捕加害人。
7.立刻請醫生驗傷,並設法拍照存證。

二、蒐集證據的重要性
證據的蒐集非常重要。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加害人可能會否認或扭曲事實,法官或檢察官要判斷誰是誰非時就必須依賴證據。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能夠提出證據包括:
(一)物證:包括被加害人扯壞的衣物、加害人使用的凶器、加
害人承認施虐的錄音帶、加害人寫的悔過書,或是足以表
徵您身上傷勢的照片或驗傷單等。
(二)人證:指加害人對您施暴時,親見親聞之人,可能是鄰居,
也可能是同住的家人或子女。
(三)告訴期限: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另保護令聲請雖無時效上之規定,惟為保護您自身的安全
及證據時效性,仍應儘速提出。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2170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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